您好!欢迎来到本地便民网——凤凰县领先生活信息门户!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手机扫描直接访问
统计信息

[事件曝光] 事件曝光

[复制链接]
巫岛神谷 发表于 2012-6-14 07: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湘西生活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对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有失公平、公证的几个疑点
事情原由如下:
本人隆友谊,男,苗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湖南凤凰县人。于2009年3月受聘于湘西雅思实验学校门卫当保安。因本人眼晴意外受伤向校方请假,被校方用来私自离岗为由而把我开除一事,由此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本人要求校方补偿我上班法定时间外的加班工资,校方不予理采。
为此我向吉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和取证过程中,因校方未能提供相关任何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湘西雅思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校方)依法支付申请人(隆友谊)提出的一、二、三、四的几点补偿要求(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已裁决的一、二、三、四点补偿要求)。因校方不服上诉到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取证的过程中,处处为校方开脱责任和褊袒。判决后,本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是,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法院一鼻孔出气仍然多处为校方开脱和褊袒。对本案判决有失公平、公证;有失法律的公证与尊严。现列举几点来说明如下:
一、本人于2011年11月14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而中级人民法院拖延到2012年6月1日才判决。在时间上有背于法律规定的断案期限,这为被告(校方)组织、造假证据提供时间上便利,更为校方背后操作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便利。
二、本人因病请假,被校方视为擅自离岗,中级人民法院取证时,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这与情、与理、与事实不付,更有失于公平和公证。
三、在门卫的规章制度中,没有两人同时值班时可以轮流值班的条文制度,中级人民法院所说“轮流”二字从何而来?
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有意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内容。如中级人民法院只提该条款有利于校方的前半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打上了句号,但是,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内容还有后半节,为何中级人民法院却给予上述条款打上句号?这算不算篡改?本人认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任何执法部门都不能随意多字或少字和删除。更何况上述条款后半节(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正是维护申请人(本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可是,却被中级人民法院偏偏给予删除了。由此可见,中级人民法院以挂羊头卖狗肉的办方式,哪里能为人民大众伸张正义!
故在:“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无奈向湖南教育厅、劳动厅、政法频道、都市频道、约法三章栏目组、各位政府州长、人大常委、政法委领导们、检察院领导、各界谋体诉说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奈的呼声,愿有同情心的各界朋友能为我指明一条怎能通向真理和公平的道路!
我相信:人民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有什么建议和办法别忘QQ(358581675)我噢!
(QQ名是:异想天开)



                             2012年6月14日

精彩评论3

向日葵的执着 发表于 2012-6-14 09: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望得公证!
蒲公鹰 发表于 2012-6-14 16: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前来支持,
wahaha 发表于 2012-6-15 13: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1

粉丝0

帖子39

发布主题
  • 资讯·新闻·生活信息
  • 快扫一扫关注我们
  • 关注有好礼,千元礼券任性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