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凤凰古城保护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管理处依照《规定》执行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工作时,同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规定》第六条中的“转移”是指将符合鼓励目录项目的涉旅行业转移到指定的街巷从事经营活动。“外迁”是指凤凰古城区域内涉旅行业(含限制类和禁止类)迁往古城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恢复古城内原来的生活居住状态。“转型升级”是指在符合《凤凰古城区商业布局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涉旅行业将原来从事禁止类和限制类经营项目改为从事所在街巷鼓励类经营项目并提升行业的文化品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