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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告] 关于印发《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凤凰县城区景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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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 发表于 2014-5-19 23: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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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桥 于 2014-5-19 23:58 编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凤凰县城区景区商户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奖励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凤凰古城保护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管理处依照《规定》执行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工作时,同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规定》第六条中的“转移”是指将符合鼓励目录项目的涉旅行业转移到指定的街巷从事经营活动。“外迁”是指凤凰古城区域内涉旅行业(含限制类和禁止类)迁往古城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恢复古城内原来的生活居住状态。“转型升级”是指在符合《凤凰古城区商业布局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涉旅行业将原来从事禁止类和限制类经营项目改为从事所在街巷鼓励类经营项目并提升行业的文化品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第二章  审批及变更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鼓励项目包括:
1、湘西民族工艺品类;2、湘西土特产类;3、湘西民族服饰类;4、传统文化类;5、湘西民族民间综艺类;6、湘西民间收藏类;7、其他体现湘西土家族、苗族风俗的项目。
   以上鼓励类项目具体以《凤凰古城区商业布局规划》和《凤凰古城区鼓励和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中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申请经营涉旅行业,必须向凤凰古城保护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管理处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营场所门面装修设计效果图。
    第六条  管理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依法进行检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前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前期审核后,应根据涉旅行业规定,依法办理各类证照。申请人证照办理齐备后,应持证照到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营者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需要进行变更的,应持申请变更报告到管理处进行变更审核,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证照损坏或遗失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条  转移或就地转型的涉旅行业经营者,在原店铺从事鼓励项目目录内的经营,必须依程序报管理处进行审核后,再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或变更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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